【主旨】:教職員生參加各類競技競賽活動取得之現金、現金禮券、商品禮券或獎品,金額超過1,000元者(不含),
須依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報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【所得格式91】
【名詞定義】:
一、凡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各項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給與。(所得稅法第
8條第10款、第14條第8類)
二、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項,如係實物,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;未經政府
規定者,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。(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、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9條之1)
【說明】:
一、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,「機關、團體、學校、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規定應扣繳稅款
之所得,及其他所得,……依規定格式,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。……」。
二、各單位舉辦各類型活動,若以發放現金、現金禮券、商品禮券或獎品作為獎勵之用,每位教職員生全年給
付金額超過1,000元者(不含),請以「人事費單」報支經費,並檢附領取人名冊(內容含姓名、身分證號、
戶籍地址、領款金額及領款人簽名),以符合稅法規定。
三、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,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,000元
者,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,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。
【舉例】教職員生參加各類活動,參賽對象為某社團/處室/團隊等,該團隊成員若干人,團隊平均每人所取得之現金、
現金禮券、商品禮券或獎品價值全年不超過新台幣1,000元者(不含),因學校免列單申報,故經費核銷時可由
團隊代表人簽領,後附若干成員名單,以「請採購單」報支經費即可。